繼承登記:期限、罰鍰與要準備的文件
先講結論
繼承登記可以由任何一位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期限是繼承開始(過世)之日起 6 個月(土地法第 73 條)。例如 115 年 3 月 15 日過世,最後一天是 9 月 15 日。逾期申請,每逾 1 個月處登記費 1 倍的罰鍰,最高 20 倍;逾期不超過 1 個月免罰,從申報遺產稅當天到限繳日期等不可歸責的期間可以扣除。登記費是土地申報地價與建物價值合計的千分之一,例如合計 6,034,567 元,登記費 6,034 元,每張權狀另收 80 元。超過 1 年沒辦,地政機關會公告通知,之後列冊管理 15 年,再移請標售。
誰可以申請、向哪裡申請
被繼承人名下有土地或房屋時,繼承人要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把所有權登記到繼承人名下。
- 繼承登記可以由任何一位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而且不影響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權利(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
- 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由權利人單獨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第 3 款)。
- 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政機關辦理;建物跨越 2 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的,由門牌所屬的登記機關辦理。已實施跨登記機關或跨縣市申請的登記項目,也可以向其他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
期限:過世次日起算 6 個月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 1147 條),所以是從過世那天算。
期限自登記原因發生的次日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計算最後一天(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 8 點第 1 款):
| 過世日 | 起算日 | 最後一天 |
|---|---|---|
| 115 年 3 月 15 日 | 3 月 16 日 | 9 月 15 日 |
| 115 年 2 月 28 日 | 3 月 1 日 | 8 月 31 日 |
| 114 年 8 月 31 日 | 9 月 1 日 | 115 年 2 月 28 日(星期六) |
最後一個月沒有相當日時,以那個月的最後一天為期限,所以 2 月 28 日過世的是 8 月 31 日,不是 8 月 28 日。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次日為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時,以下星期一上午為最後一天(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表中第 3 例的 115 年 2 月 28 日是星期六,所以實際以 3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為最後一天。
遺產稅申報期限也是過世次日起算 6 個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未順延前和繼承登記是同一天;遺產稅期限遇休息日是否順延,請向國稅局確認。申報期限見〈遺產稅申報:誰申報、期限、要準備什麼〉。
遺產稅繳清或核定免稅後,才能辦登記
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要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不能檢附就不能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所以要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等核定、繳清或拿到免稅證明,才能到地政事務所申請。
繼承人有 2 人以上時,部分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後,可以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全部稅款繳清前,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第 41 條之 1)。
逾期罰鍰:每逾 1 個月 1 倍,最高 20 倍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申請逾期的,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 8、9 點另有下列規定:
- 逾期不超過 1 個月的,免罰;超過 1 個月才計收罰鍰(第 8 點第 3 款)。
- 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要扣除(土地登記規則第 50 條第 2 項)。從向稅捐機關申報應繳稅款的當天,到限繳日期為止,以及查欠稅費期間、行政爭訟期間,可以全數扣除;其他情形要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第 8 點第 2 款)。
- 遺產稅、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文件,申請人無法舉證郵戳日期時,可以申請扣除郵遞時間 4 天(第 8 點第 2 款但書)。
- 逾期繳納與土地登記有關的稅費,滯納期間不能扣除(第 9 點)。
- 同一件登記有數位申請人時,由全體申請人共同負擔全部罰鍰(第 8 點第 4 款)。
逾期月數怎麼算、扣除期間怎麼合算,條文沒有直接規定,以地政事務所依實際文件核算為準。
登記費與書狀費怎麼算
繼承登記的規費主要有兩項:
- 登記費: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繳納(土地法第 76 條第 1 項)。繼承登記時,土地以申報地價為準;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的價值為準,沒有核定價值的,以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 5 點第 3 款)。登記費未滿 1 元的不計收(土地登記規則第 46 條第 1 項)。
- 書狀費:所有權狀每張 80 元(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1 項)。
例如繼承 1 筆土地和 1 棟房屋,土地申報地價合計 480 萬元,房屋核定價值 1,234,567 元,核發 2 張權狀:
| 項目 | 金額 |
|---|---|
| 土地申報地價+建物價值 | 6,034,567 元 |
| 登記費(千分之一) | 6,034 元 |
| 書狀費(2 張) | 160 元 |
| 規費合計 | 6,194 元 |
| 逾期每 1 個月的罰鍰(登記費 1 倍) | 6,034 元 |
| 罰鍰上限(登記費 20 倍) | 120,680 元 |
登記費元以下的處理,本站的期限試算以捨去計算,實際金額以地政事務所核算為準。土地申報地價要乘上面積和持分,可以向地政事務所查詢;權狀張數以地政事務所實際核發為準。
要準備的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1 項(並提出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的文件),申請繼承登記要提出:
- 登記申請書。
- 被繼承人的所有權狀。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
- 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有人拋棄繼承時,74 年 6 月 5 日以後開始的繼承,要附法院准予備查的證明文件。拋棄繼承的期限見〈拋棄繼承:期限與流程〉。
-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查詢的,可以免附(第 119 條第 3 項)。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第 119 條第 4 項)。誰是繼承人,見〈遺產繼承順位與每人分多少〉。
有繼承人不能會同:先登記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 2 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申請時,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經繼承人全體同意的,可以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第 1 項)。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會把結果通知其他繼承人(第 120 條第 2 項)。
未能會同的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可以用曾經設籍於國內的戶籍謄本,加上說明未能檢附理由的文件代替(第 119 條第 2 項)。
超過 1 年沒辦:公告、列冊管理、標售
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查明後,會公告繼承人在 3 個月內申請,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申請的,可以列冊管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期間要扣除。
- 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期滿仍未申請登記的,地政機關會書面通知繼承人,並把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標售價款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可以依法定應繼分領取;超過 10 年沒有繼承人申請領取的,歸屬國庫。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說明,列冊管理期間內仍然可以申請繼承登記。
用期限試算查你家的日期與規費
到繼承辦理期限試算輸入過世日期,就能看到繼承登記、遺產稅申報等期限的最後一天與剩餘天數;填上土地申報地價、建物價值與權狀張數,也會算出登記費、書狀費、每逾 1 個月的罰鍰與罰鍰上限。
工具不計算逾期月數、扣除期間與實際罰鍰倍數,也不計入最後一天遇到休息日的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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