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期限與流程
先講結論
拋棄繼承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民法第 1174 條、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子女在父母過世當天就知道時,例如 115 年 3 月 15 日過世,期限是 6 月 15 日;如果是因為前順位全部拋棄才輪到自己,期限從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那天起算,例如 6 月 20 日才知道,期限是 9 月 20 日。拋棄後要以書面通知因此成為繼承人的人。
拋棄繼承的期限:知道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
依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權;拋棄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期限從知道的隔天開始算,到 3 個月後同一天的前一天;最後一個月沒有那一天時,以該月最後一天為期限(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第 121 條)。期限的最後一天如果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休息日的次日代替(第 122 條)。
| 知道可以繼承的日子 | 拋棄繼承期限 |
|---|---|
| 115 年 3 月 15 日 | 115 年 6 月 15 日 |
| 115 年 6 月 20 日 | 115 年 9 月 20 日 |
| 115 年 11 月 30 日 | 116 年 2 月 28 日 |
11 月 30 日知道時,從 12 月 1 日起算,期限落在 2 月,2 月沒有 30 日,所以是 2 月 28 日。
期限是從「知道」起算,不一定是過世那天
在過世當天就知道自己是繼承人時,期限從過世日起算。
如果是因為前順位的人全部拋棄,才輪到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算日可能不是過世日,而是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那天。例如被繼承人 115 年 3 月 15 日過世,沒有配偶,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的父母在 6 月 20 日才知道輪到自己,拋棄期限是 9 月 20 日。實際從哪天起算,個案以法院認定為準。
這時也要注意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不會跟著延後:遺產稅仍是從過世次日起算 6 個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上面的例子是 115 年 9 月 15 日,比後順位的拋棄期限還早。
向哪個法院、要準備什麼
依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第 3 款,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也就是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司法院的書狀參考範例〈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列出的附件: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1 份。
-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繼承通知書,以及寄送的收據或回執。
- 其他文件,例如印鑑證明。
法院可能再要求補其他文件。依範例的說明,拋棄繼承後,不繼承遺產,也不繼承債務。
拋棄後要通知誰
依第 1174 條第 3 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不能通知的,不在此限。
例如子女全部拋棄,第一順位的孫子女就會成為繼承人;孫子女也全部拋棄或沒有孫子女,就輪到父母,依序往後。拋棄的人要通知因此成為繼承人的人,前面的附件清單裡就有通知書和寄送證明。
拋棄後,遺產歸誰
依第 1176 條,拋棄者的應繼分歸屬如下:
| 誰拋棄 | 他的應繼分歸誰 |
|---|---|
| 第一順位(子女)中的一部分人 | 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包括配偶 |
| 第二至第四順位中的一部分人 | 同一順位的其他繼承人 |
| 子女全部 | 孫子女等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 某一順位全部,而且有下一順位 | 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
| 和配偶一起繼承的同一順位全部,而且沒有後順位 | 配偶 |
| 配偶 | 和配偶一起繼承的人 |
拋棄繼承的人,他的子女不會代位繼承。各種家庭每人分多少,可以看〈遺產繼承順位與每人分多少〉。
不拋棄,對債務負什麼責任
依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另外,繼承人可以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可以因繼承人的聲請延展這個期間,繼承人中有一人已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第 1156 條)。陳報遺產清冊和拋棄繼承的期限,都是從知道可以繼承時起算 3 個月。
要不要拋棄繼承,要看個案情況,可以洽詢專業人員。
用期限試算查你的日期
到繼承辦理期限試算輸入過世日期;如果是後來才知道自己可以繼承,再填上知道的日子,就能看到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的期限,以及遺產稅申報、繼承登記等其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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