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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誰申報、期限、要準備什麼

更新日期 2026-10-08 · 依 115 年規定

先講結論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沒有繼承人時是遺產管理人;要在被繼承人過世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例如 115 年 3 月 15 日過世,申報期限是 9 月 15 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要在 9 月 15 日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 3 個月為限。算出來不用繳稅也要申報,國稅局會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辦不動產繼承登記時要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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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要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 1 項,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沒有繼承人時,是遺產管理人。納稅義務人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另外幾種情況:

  • 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可以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遺產稅(第 6 條第 4 項)。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依第 15 條第 1 項併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按該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算出的遺產稅,由受贈人負責,並以受贈財產為限(第 6 條第 3 項)。
  • 應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案件,過世次日起算 6 個月內沒有選定並呈報法院時,國稅局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第 6 條第 2 項)。

申報期限:過世次日起算 6 個月

依第 23 條第 1 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要在死亡次日起算 6 個月內申報。期限是從過世隔天開始算,到 6 個月後同一天的前一天;最後一個月沒有那一天時,以該月最後一天為期限(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第 121 條)。

過世日期 申報期限 延長後最晚(推算)
115 年 3 月 15 日 115 年 9 月 15 日 115 年 12 月 15 日
115 年 2 月 28 日 115 年 8 月 31 日 115 年 11 月 30 日
115 年 8 月 31 日 116 年 2 月 28 日 116 年 5 月 31 日

2 月 28 日過世時,從 3 月 1 日起算,6 個月後是 8 月 31 日,不是 8 月 28 日。8 月 31 日過世時,從 9 月 1 日起算,期限落在 2 月,2 月沒有 31 日,所以是 2 月 28 日。

期限的最後一天如果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是否順延,請向國稅局確認。

來不及申報:期限前書面申請延長

依第 26 條,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要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 3 個月為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由國稅局視實際情形核定。

上表「延長後最晚」是從原期限隔天起算 3 個月推算的日期;要先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才會延長,實際日期以核准的為準。

沒收到通知也要申報

國稅局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會在 1 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期限屆滿前 10 日再填發催報通知書(第 28 條第 1 項);但依第 28 條第 3 項,不能以國稅局沒有寄通知書為理由,免除申報義務。

算出來不用繳稅也要申報

申報義務是看被繼承人有沒有遺有財產(第 23 條第 1 項),不是看要不要繳稅。遺產總額在免稅額加扣除額以內、算出來不用繳稅時,仍要申報;國稅局核定沒有應納稅款後,會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第 41 條第 1 項)。

這張證明書之後辦不動產繼承登記會用到: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要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不能檢附就不能登記(第 42 條)。遺產總額多少以下不用繳稅,可以看〈遺產多少才要繳遺產稅?免稅門檻與 2,000 萬元試算〉。

向哪裡申報

依第 23 條第 1 項,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也就是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

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時,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第 23 條第 2 項)。

要準備什麼文件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與答〈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列出的基本文件:

  • 遺產稅申報書 1 份,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託他人代辦時,另加蓋受任人私章。
  • 被繼承人的死亡除戶資料,以及每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各 1 份。
  • 繼承系統表 1 份。
  • 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
  •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時,相關的證明文件。

再依遺產內容附上證明:

遺產或扣除項目 要附的資料
土地 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以及死亡日的公告土地現值證明
房屋 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評定現值證明
存款 死亡日的存款餘額證明,或存摺、存單影本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死亡日的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以及股價資料
債務扣除 債權人出具的死亡日未清償證明
應納未納稅捐扣除 相關繳款書影本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 載有結婚登記日期的戶籍資料、財產與債務明細及計算表等

土地、房屋在符合條件時,可以由納稅義務人切結免附;國稅局提供的金融遺產資料與死亡日資料相符時,相關證明也可以免附。上表只列常見項目,其他財產(未上市股票、信託、農業用地等)的文件,以問與答原文與國稅局的遺產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為準。國外的文件要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並附中文譯本。

申報之後:核定與繳稅

國稅局收到申報書後 2 個月內調查、估價,決定應納稅額並寄發納稅通知書(第 29 條)。有應納稅額時:

  • 繳納期限: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在期限內申請延期 2 個月(第 30 條第 1 項)。
  • 分期: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分期要按日加計利息(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
  • 實物抵繳: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的部分申請以實物一次抵繳(第 30 條第 4 項)。

例如核定納稅通知書在 115 年 10 月 20 日送達,繳納期限是 115 年 12 月 20 日;經核准延期 2 個月,從原期限隔天起算推算是 116 年 2 月 20 日,實際以國稅局核准的日期為準。

遺產稅繳清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除非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第 8 條第 1 項)。繼承人有 2 人以上時,部分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後,可以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辦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全部稅款繳清前,不能辦遺產分割登記(第 41 條之 1)。

逾期申報或繳稅的後果

  • 逾期申報:未依限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第 44 條);罰鍰連同應徵的稅款,最多不超過遺產總額(第 47 條)。
  • 逾期繳納:要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的原因,不能依第 30 條的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時,可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提出證明,申請回復原狀(第 51 條)。

用期限試算查你家的日期

到繼承辦理期限試算輸入過世日期,就能一次看到死亡登記、拋棄繼承、遺產稅申報與延長、繼承登記的期限;填上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日,也會算出繳納期限。遺產稅要繳多少,可以用遺產稅試算估算。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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