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把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剩下的就是「剩餘財產」。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雙方相同時,沒有請求權。
例如婚後財產一方 900 萬元、另一方 400 萬元,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 250 萬元。
法定財產制關係在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消滅;本工具只提供兩願離婚、判決離婚與配偶過世三種情境。
債務大於財產時,本工具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如有剩餘」的文字,以 0 計算;個案以法院認定為準。
哪些財產不列入?
- 婚前財產。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別人贈與)的財產。
- 慰撫金。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例如利息、租金),算婚後財產。分不清是婚前或婚後的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本工具不代為判斷財產屬於婚前或婚後,只依你填的金額計算。
以哪一天的財產計算?
兩願離婚以離婚登記日、配偶過世以死亡日當時的財產與債務價值計算;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
配偶過世與遺產稅
配偶過世時,在世的一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的金額可以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在世配偶的財產,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計算扣除額時,這筆財產視為過世一方的現存財產,因此扣除額可能大於在世配偶依民法可以請求的金額。例如遺產總額 6,500 萬元(含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 500 萬元),在世配偶的剩餘財產 4,000 萬元:扣除額為 1,250 萬元,繼承人實際要給付的民法請求額為 1,000 萬元。
這個算法自 2026 年 9 月 13 日起明定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第 2 項;在此之前,財政部依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發布處理原則,對 2024 年 10 月 28 日當時尚未核課確定及其後發生的繼承案件,採相同算法。
申報扣除後,繼承人要在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把民法請求額實際給付給在世配偶;沒有給付的部分,國稅局可以在之後五年內追繳稅款;不能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來給付。
- 在世配偶依民法沒有可請求的差額時,本工具不計算扣除額;有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時,是否仍可列報扣除,請洽國稅局。
- 已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是否能再主張,請洽國稅局。
- 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如何處理,請洽國稅局。
遺產稅本身可以用遺產稅試算估算。
請求權的時效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 5 年,也會消滅。
5 年從消滅日的次日起算,到 5 年後相當日的前一天屆滿。本工具不處理末日遇到假日的順延,也不判斷時效是否已經完成,請以法院認定為準。判決離婚的 5 年從哪一天起算,本工具不推算日期。
請求權不能讓與或繼承
這個請求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已經依契約承諾或已經起訴的,不在此限。因此配偶過世時,原則上只有在世的一方可以請求;過世一方的繼承人通常不能向在世配偶請求。
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
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等情形,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法院會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分居時間等因素。本工具一律以平均分配計算。
民國 74 年以前結婚、91 年以前適用聯合財產制
91 年民法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結婚時的原有財產與特有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原有財產視為婚後財產。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結婚並持續適用聯合財產制、配偶於 74 年 6 月 5 日以後過世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不區分取得於 74 年 6 月 4 日之前或之後,都列入計算。
常見問題
配偶過世時領到的人壽保險金,要算進在世一方的婚後財產嗎?
在世配偶以受益人身分領到的人壽保險金,依法務部引用的司法實務見解,不列入在世配偶的婚後財產;實際仍以法院或國稅局認定為準。
婚前就有的房子,婚後收的租金算不算?
算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例如利息、租金,視為婚後財產。
本工具支援哪些日期?
支援法定財產制關係在 2002 年 6 月 28 日以後消滅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