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順位與每人分多少
先講結論
配偶一定是繼承人;血親繼承人依序是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只有最前面有人的那一個順位繼承。配偶和子女按人數平均分;和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時,配偶分 1/2,其餘 1/2 由他們平均分;和祖父母一起繼承時,配偶分 2/3。例如遺產 1,200 萬元、留下配偶和 2 名子女,每人 1/3,各 400 萬元;沒有子女、留下配偶和父母 2 人時,配偶 600 萬元,父母各 300 萬元。
誰是法定繼承人:配偶加上一個順位的血親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依下列順序定之:
| 順位 | 血親繼承人 |
|---|---|
| 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子女已過世時由孫子女代位) |
| 第二順位 | 父母 |
| 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 |
| 第四順位 | 祖父母 |
配偶不在這四個順位裡,而是和其中一個順位一起繼承(第 1144 條)。第一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先(第 1139 條),所以子女在世時,由子女繼承,孫子女不繼承。
只有最前面有人的順位繼承
血親繼承人只看最前面有人的那一個順位,後面的順位都不繼承。
例如被繼承人留下配偶和 2 名子女,父母和 3 名兄弟姊妹也都在世:繼承人只有配偶和 2 名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不是繼承人。沒有子女時才輪到父母,父母都不在了才輪到兄弟姊妹,再來才是祖父母。
四個順位都沒有人時,配偶繼承全部遺產(第 1144 條第 4 款)。
每人分多少:應繼分的規則
每位繼承人依法可以分到的比例叫做應繼分。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第 1141 條);配偶的應繼分依和哪個順位一起繼承而不同(第 1144 條):
| 和配偶一起繼承的順位 | 配偶的應繼分 | 該順位的應繼分 |
|---|---|---|
| 第一順位(子女) | 和子女按人數平均 | 和配偶按人數平均 |
| 第二順位(父母) | 1/2 | 其餘 1/2 按人數平均 |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1/2 | 其餘 1/2 按人數平均 |
| 第四順位(祖父母) | 2/3 | 其餘 1/3 按人數平均 |
| 沒有任何順位 | 全部 | 無 |
沒有配偶時,由最前面有人的順位按人數平均分全部遺產。
1,200 萬元的遺產,各種家庭怎麼分
以下例子都假設:遺產扣除債務後是 1,200 萬元,沒有遺囑,所有繼承人都不拋棄繼承,金額按應繼分換算。
| 家庭狀況 | 配偶 | 其他繼承人每人 |
|---|---|---|
| 配偶+2 名子女 | 1/3,400 萬元 | 子女 1/3,400 萬元 |
| 配偶+3 名子女 | 1/4,300 萬元 | 子女 1/4,300 萬元 |
| 2 名子女,沒有配偶 | 無 | 子女 1/2,600 萬元 |
| 配偶+父母 2 人,沒有子女 | 1/2,600 萬元 | 父母 1/4,300 萬元 |
| 配偶+兄弟姊妹 3 人,沒有子女、父母 | 1/2,600 萬元 | 兄弟姊妹 1/6,200 萬元 |
| 配偶+祖父母 4 人,沒有前三順位 | 2/3,800 萬元 | 祖父母 1/12,100 萬元 |
| 只有配偶 | 全部,1,200 萬元 | 無 |
同樣是 1,200 萬元,配偶分到的從 300 萬元到 1,200 萬元都有,差別在一起繼承的是哪個順位、有幾個人。
子女比父母先過世:代位繼承
第一順位的子女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這位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第 1140 條)。代位繼承人只分原本那位子女的份,同一支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
例如被繼承人留下配偶、2 名在世子女,另一名子女已先過世、留下 2 名孫子女,遺產 1,200 萬元:
| 繼承人 | 應繼分 | 金額 |
|---|---|---|
| 配偶 | 1/4 | 300 萬元 |
| 在世子女(每人) | 1/4 | 300 萬元 |
| 先過世子女的 2 名子女(每人) | 1/8 | 150 萬元 |
先過世的那名子女仍算 1 份,所以是配偶加 3 名子女共 4 份;他的 1/4 再由 2 名孫子女平分,每人 1/8。
代位繼承只適用第一順位。拋棄繼承的人,他的子女不能代位繼承。
有人拋棄繼承時
依第 1176 條:
- 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人拋棄時,他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包括配偶。例如配偶和 2 名子女繼承,其中 1 名子女拋棄,就變成配偶和另 1 名子女各 1/2,各 600 萬元。
- 第二至第四順位有人拋棄時,他的應繼分歸屬於同一順位的其他繼承人。
- 子女全部拋棄時,由孫子女等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一順位全部拋棄時,由下一個順位繼承。
- 和配偶一起繼承的同一順位全部拋棄,且沒有後順位繼承人時,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拋棄繼承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第 1174 條),期限可以用繼承辦理期限試算查。
應繼分不一定是實際分到的
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依法可以分到的比例。實際分到多少,還可能受下列規定影響:
- 遺囑:立遺囑的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用遺囑自由分配遺產(第 1187 條)。
- 特留分:法律保留給繼承人的最低比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2,祖父母是 1/3(第 1223 條)。
- 生前受贈: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有財產贈與時,該贈與要加入遺產計算,並在分割遺產時從他的應繼分扣除;但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反對的,不在此限(第 1173 條)。
第 1223 條在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依法務部對外說明,預計自 2027 年 2 月 17 日起施行。新法施行前過世的案件,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 1/3 的特留分。這次修法只改特留分,沒有改繼承順位和應繼分:沒有遺囑時,兄弟姊妹仍依第三順位繼承。
用試算工具算你家的情況
到應繼分與特留分試算輸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人數,以及已過世子女的代位繼承人數,就能看到每個人的應繼分和特留分;填上遺產淨額,也會換算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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