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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辦理期限試算

先看最近要辦的事還剩幾天;需要細節時,再展開完整計算單。本工具提供一般性推算,不是法律意見。

家人過世的日子。

死亡登記、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繼承登記:期限的最後一天如果是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可以延到下一個上班日(死亡登記、繼承登記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第 122 條)。

遺產稅申報、繳納:最後一天遇休息日是否順延,請洽國稅局。

本工具顯示的日期沒有計入順延。

完整計算單與進階項目

通常是知道家人過世的那天;如果是因為前順序的人拋棄繼承才輪到你,請填你知道這件事的日子。

收到國稅局遺產稅核定納稅通知書的日子;還沒收到可以不填。

繼承登記規費(選填)

填任一欄就會計算;沒填的欄位以 0 計算。

每筆土地的申報地價 × 面積 × 持分,全部加總;申報地價可在地價稅單或地籍謄本上查到。

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的房屋價值,沒有的話用房屋稅單上的房屋現值。

繼承登記後每一筆土地、每一棟建物各發一張權狀;張數以地政事務所實際核發為準。

辦理期限計算單

期間計算:起算日不算入事件發生當天;以月計算的期間,到最後一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的前一天,沒有相當日時到該月的最後一天(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第 121 條)。

本工具提供一般性推算,不是法律意見;個案以法院、稽徵機關、地政或戶政機關認定為準。

把辦理期限整理成一份繼承待辦清單

依你填的日期,整理每件事的最後一天、辦理順序與計算依據。

繼承相關工具

看全部繼承與稅務工具

延伸閱讀

家人過世後要辦的事與期限

期限怎麼算、最後一天遇到假日怎麼辦

期限從事件發生的次日開始算,當天不算。以月計算的期間,到最後一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的前一天為止;最後一個月沒有相當日時,到該月的最後一天。例如 2 月 28 日過世,次日 3 月 1 日起算 6 個月,最後一天是 8 月 31 日,不是 8 月 28 日。

死亡登記、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繼承登記的期限,最後一天如果是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可以延到下一個上班日(死亡登記、繼承登記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第 122 條)。遺產稅申報、繳納期限的最後一天遇到休息日是否順延,請洽國稅局。本工具顯示的日期沒有計入順延。

拋棄繼承與陳報遺產清冊

拋棄繼承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時候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此成為繼承人的人,但不能通知的不在此限。

如果是因為前順序的繼承人拋棄才成為繼承人,起算日可能不是死亡日,請以你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日子填寫;個案以法院認定為準。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可以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時候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可以因繼承人的聲請延展這個期間。繼承人有好幾位時,其中一人已陳報,其他人視為已陳報。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在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本工具不判斷是否應該拋棄繼承。

遺產稅:申報、延長、繳納與分期

遺產稅要在死亡日的次日起算 6 個月內申報;沒有收到國稅局的通知,也要依限申報。

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要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 3 個月為限。本工具以原期限末日的次日起算 3 個月推算延長後的期限,實際以國稅局核准的日期為準。

國稅局核定後會寄發核定納稅通知書,要在送達的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 2 個月。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的,可以在繳納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實物抵繳。

未依限申報,除補稅外,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罰鍰連同稅款,最多不超過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第 47 條)。

逾期繳納會加徵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申請延期或分期的,可以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

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財產補申報,本工具不推算;本工具也不計算罰鍰、滯納金與利息。

遺產稅可以用遺產稅試算估算。

遺產稅繳清後,才能辦繼承登記

遺產稅繳清、核定免稅,或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前,不能分割遺產或辦理繼承移轉登記;繼承人有好幾位時,部分繼承人按應繼分繳納後,可以先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繼承登記的規費與逾期罰鍰

繼承登記可以由任何一位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繼承人對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先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登記費是土地申報地價與建物價值合計的千分之一。土地以申報地價計算;建物以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含免稅)的房屋價值計算,沒有核定價值時以房屋現值計算。每一張權狀另收書狀費 80 元。

本工具的登記費元以下捨去,未滿 1 元為 0;實際金額以地政事務所核算為準。

逾期申請,每逾 1 個月處登記費 1 倍的罰鍰,最高 20 倍;逾期未超過 1 個月免罰。從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當天到限繳日期為止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可以扣除;逾期繳納稅費的滯納期間不能扣除。同一案件有多位申請人時,由全體申請人共同負擔罰鍰。

本工具不計算逾期月數與實際罰鍰,只列出 1 倍與 20 倍的金額;實際罰鍰由地政事務所依扣除期間核算。

超過 1 年沒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與標售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查明後會公告,並通知繼承人在 3 個月內申請;逾期仍未申請,會列冊管理 15 年,之後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款存入專戶,繼承人可以依應繼分領取,超過 10 年沒有人領取的,歸屬國庫。本工具不推算列冊管理或標售的日期。

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配偶過世時,在世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個請求權有時效。可以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試算估算可以請求的金額;本工具不推算這個時效。

常見問題

還沒收到國稅局的通知,要等通知再申報嗎?

不用等。沒有收到國稅局的通知,也要在期限內申報遺產稅。

我是後來才知道自己要繼承,拋棄繼承的期限從哪天算?

從你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時候起算 3 個月。可以在完整計算單填寫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日子;如果是因為前順序的繼承人拋棄才輪到你,起算日可能不是死亡日,個案以法院認定為準。

本工具支援哪些日期?

支援 2025 年 1 月 1 日以後過世的案件。更早過世的案件,多數期限已經屆滿,請向相關機關確認。

資料來源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公布:2026 年 9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2019 年 3 月 14 日修正(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0965號令)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2023 年 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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