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扣除額:有哪些、誰能扣、哪些情況扣不到
先講結論
遺產稅的扣除額規定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共 11 款,另有第 17 條之 1 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15 年過世的案件,配偶 553 萬元、子女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者依距離 18 歲的年數,每年再加 56 萬元)、父母每人 138 萬元、喪葬費一律 138 萬元,有確實證明的未償債務也可以扣。拋棄繼承的人不能列親屬扣除額:留下配偶和 2 名成年子女、遺產 3,000 萬元時,遺產稅 86.4 萬元;配偶拋棄繼承,遺產稅變成 141.7 萬元。
遺產稅扣除額有哪些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課稅遺產淨額是遺產總額減掉第 17 條、第 17 條之 1 的扣除額,再減掉第 18 條的免稅額。扣除額可以扣多少,要看被繼承人留下哪些親屬,以及遺產和債務的內容。
第 17 條第 1 項的 11 款如下,金額適用 115 年(2026 年)過世的案件;114 年過世的案件金額相同。
| 款 | 扣除項目與金額 |
|---|---|
| 第 1 款 | 配偶:553 萬元 |
| 第 2 款 | 身為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者依距離 18 歲的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 |
| 第 3 款 | 父母:每人 138 萬元 |
| 第 4 款 | 第 1 至 3 款的人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再加扣 693 萬元 |
| 第 5 款 | 受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的兄弟姊妹依距離 18 歲的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 |
| 第 6 款 |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全數扣除 |
| 第 7 款 | 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20% |
| 第 8 款 | 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
| 第 9 款 | 死亡前未償的債務,具有確實證明 |
| 第 10 款 | 喪葬費:138 萬元 |
| 第 11 款 |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 |
條文裡寫的是 400 萬元、40 萬元、100 萬元、500 萬元等金額;依第 12 條之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喪葬費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由財政部每年公告次年適用的金額,上表是 115 年的公告金額。
免稅額加上扣除額之後,遺產總額在多少以下不用繳稅,在〈遺產多少才要繳遺產稅?免稅門檻與 2,000 萬元試算〉有整理;淨額怎麼套稅率,見〈遺產稅怎麼算:公式、級距、試算例〉。這篇只談每一款扣除額的條件。
子女的扣除額:誰算、未成年怎麼加
第 2 款寫的是「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算的是身為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等,每人 56 萬元。
未成年者另依距離屆滿成年(18 歲)的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依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不滿一年或餘數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例如過世當天子女 12 歲又 3 個月,距離 18 歲 5 年 9 個月,以 6 年計,等於用 18 減掉過世當天的足歲。
以下是一名未成年子女在不同年齡時,這名子女可以扣的金額:
| 過世時子女足歲 | 加扣年數 | 這名子女的扣除額 |
|---|---|---|
| 17 歲 | 1 年 | 112 萬元 |
| 12 歲 | 6 年 | 392 萬元 |
| 5 歲 | 13 年 | 784 萬元 |
| 0 歲 | 18 年 | 1,064 萬元 |
每一列都是基本的 56 萬元加上加扣年數乘 56 萬元,例如 12 歲:56 萬元 + 6 × 56 萬元 = 392 萬元。
拋棄繼承的人不能扣
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的人,不適用第 1 至 5 款的扣除。也就是說,配偶、子女、父母、受扶養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拋棄繼承,他的親屬扣除額和身心障礙加扣都不能列。
例 1:配偶拋棄繼承
115 年過世,遺產總額 3,000 萬元,留下配偶和 2 名成年子女,沒有債務:
| 項目 | 都不拋棄 | 配偶拋棄繼承 |
|---|---|---|
| 配偶扣除額 | 553 萬元 | 0 |
| 成年子女 2 人 | 112 萬元 | 112 萬元 |
| 喪葬費 | 138 萬元 | 138 萬元 |
| 免稅額 | 1,333 萬元 | 1,333 萬元 |
| 課稅遺產淨額 | 864 萬元 | 1,417 萬元 |
| 遺產稅 | 86.4 萬元 | 141.7 萬元 |
少了配偶扣除額 553 萬元,淨額在 10% 級距內,遺產稅多 55.3 萬元。
例 2:子女全部拋棄,由孫子女繼承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時,由孫子女等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 1176 條,誰會成為繼承人見〈拋棄繼承:期限與流程〉)。這時依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本可以扣的金額為限。
例如配偶已過世,2 名成年子女都拋棄繼承,由 4 名成年孫子女繼承:
- 拋棄前:子女 2 人,可以扣 2 × 56 萬元 = 112 萬元。
- 拋棄後:孫子女 4 人,扣除額仍以 112 萬元為限,不是 4 × 56 萬元 = 224 萬元。
遺產總額 3,000 萬元時,課稅遺產淨額是 3,000 萬元 − 1,333 萬元 − 112 萬元 − 138 萬元 = 1,417 萬元,遺產稅 141.7 萬元。
父母、身心障礙、受扶養的親屬
父母
第 3 款:被繼承人遺有父母的,每人扣 138 萬元。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第 4 款的加扣只限「前三款所定之人」,也就是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每人再扣 693 萬元。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在第 5 款,即使是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也不適用這筆加扣。
申報時要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2)。
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
依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3,第 5 款的「受扶養」指:
- 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
- 祖父母: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
例 3:重度身心障礙的是哥哥,還是父親
115 年過世,遺產總額 2,000 萬元,被繼承人未婚、沒有子女,沒有債務:
| 家庭狀況 | 免稅門檻 | 遺產稅 |
|---|---|---|
| 父母已過世,扶養一位重度身心障礙的哥哥 | 1,527 萬元 | 47.3 萬元 |
| 母親已過世,父親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 2,302 萬元 | 不用繳 |
哥哥只能扣第 5 款的 56 萬元,門檻是 1,333 萬元 + 56 萬元 + 138 萬元 = 1,527 萬元;父親可以扣第 3 款的 138 萬元,再加第 4 款的 693 萬元,門檻是 1,333 萬元 + 138 萬元 + 693 萬元 + 138 萬元 = 2,302 萬元。
喪葬費、稅捐、債務:和家庭狀況無關
喪葬費
第 10 款寫的是「以一百萬元計算」,不是按實際花費扣除。依 115 年公告金額,每個案件都扣 138 萬元。
死亡前應納的稅捐、罰鍰、罰金
第 8 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但還沒繳的稅捐、罰鍰和罰金,可以扣除。
未償債務
第 9 款: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的債務,要有確實的證明才能扣除。申報時要附的資料,在〈遺產稅申報:誰申報、期限、要準備什麼〉有整理。
另外,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借款、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不能證明用途的,這些借款、價金或存款仍要列入遺產課稅。
例 4:有 800 萬元未償貸款
115 年過世,遺產總額 5,000 萬元,留下配偶和 2 名成年子女,死亡時還有 800 萬元的銀行貸款沒還:
| 項目 | 沒列債務 | 列報債務 |
|---|---|---|
| 免稅額加親屬與喪葬費扣除額 | 2,136 萬元 | 2,136 萬元 |
| 未償債務 | 0 | 800 萬元 |
| 課稅遺產淨額 | 2,864 萬元 | 2,064 萬元 |
| 遺產稅 | 286.4 萬元 | 206.4 萬元 |
淨額在 10% 級距內,列報 800 萬元債務,遺產稅少 80 萬元。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費用
第 11 款: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也可以扣除。
農業用地與再轉繼承
第 6 款: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的,扣除土地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5 年內沒有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沒有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的情形,要追繳應納稅賦;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的,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生前繼承來的財產,如果當時已經繳過遺產稅,依繼承的時間有兩種處理:
- 死亡前 5 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第 16 條第 10 款)。
- 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20%(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除了第 17 條,配偶在世時,還可以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的金額可以申報從遺產總額扣除(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
第 17 條之 1 在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併入遺產總額的財產,計算這筆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第 2 項)。
- 納稅義務人要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把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付給配偶;沒有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會在這 1 年屆滿的次日起 5 年內追繳稅款,而且不能用上述併入遺產的受贈財產來給付(第 3 項)。
金額可以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試算估算。
被繼承人住在國外時
第 17 條第 2 項: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不適用第 1 至 7 款的扣除;第 8 至 11 款的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為限。
用試算工具算你家的情況
遺產稅試算可以輸入配偶、成年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受扶養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數,以及債務與應納未納稅捐,喪葬費會自動扣除。試算工具沒有農業用地、再轉繼承、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費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欄位,也沒有計入拋棄繼承的扣除上限和未成年兄弟姊妹的加扣;有這些情況時,試算結果可能和實際不同,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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