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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誰可以代位、和拋棄繼承有什麼不同

更新日期 2026-10-14 · 依 115 年規定

先講結論

子女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民法第 1140 條);子女拋棄繼承時不會代位,他的份歸其他繼承人(第 1176 條)。例如遺產 1,200 萬元,留下配偶和 3 名子女,長子在世、次子先過世留下 2 名子女、三子喪失繼承權留下 1 名子女:配偶和長子各 300 萬元,次子的子女各 150 萬元,三子的子女 300 萬元;如果長子拋棄繼承,他的子女沒有份,配偶變成 400 萬元。遺產稅方面,每名代位繼承人各可扣 5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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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 1140 條,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

  • 在繼承開始前死亡,也就是比被繼承人先過世。
  • 喪失繼承權(第 1145 條,見下一節)。

代位繼承只發生在第一順位。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比被繼承人先過世時,沒有人代位,由同一順位的其他人或下一個順位繼承。誰是繼承人、各順位怎麼分,見〈遺產繼承順位與每人分多少〉。

喪失繼承權的 5 種情形

依第 1145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喪失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然沒有致死,但因此受刑的宣告。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立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他撤回、變更遺囑。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立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他撤回、變更遺囑。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5.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他不得繼承。

第 2 到第 4 款的情形,經被繼承人宥恕的,繼承權不喪失(第 1145 條第 2 項)。

喪失繼承權的人,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可以代位繼承(第 1140 條)。某個行為是否構成喪失繼承權,條文沒有更細的規定,以法院認定為準。

誰可以代位: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 1140 條寫的是由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通常就是他的子女。同一支有好幾個人代位時,按人數平均分這一支的份。

各支的人數不同時,每一支仍只算 1 份。例如被繼承人留下配偶和 3 名子女,遺產 1,200 萬元:長子在世;次子先過世,留下 2 名子女;三子喪失繼承權,留下 1 名子女:

繼承人 應繼分 金額
配偶 1/4 300 萬元
長子 1/4 300 萬元
次子的子女(每人) 1/8 150 萬元
三子的子女 1/4 300 萬元

配偶和 3 名子女共 4 份,每份 1/4。次子那一份由 2 人平分,每人 1/8;三子那一份由 1 人繼承,就是 1/4。

被代位人的子女也已經比被繼承人先過世時,由誰代位、怎麼分,條文沒有直接規定,以法院認定為準。本站的應繼分試算每一支只算一層代位。

子女拋棄繼承:他的子女不能代位

拋棄繼承不是第 1140 條的「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所以不發生代位繼承。第一順位有人拋棄時,他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第 1176 條第 1 項)。

同樣是上面的家庭,如果改成長子拋棄繼承,其他人不變:

繼承人 應繼分 金額
配偶 1/3 400 萬元
次子的子女(每人) 1/6 200 萬元
三子的子女 1/3 400 萬元

長子的子女沒有份,長子的 1/4 由配偶、次子那一支、三子那一支平分,每份從 1/4 變成 1/3。

如果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孫子女是以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自己繼承(第 1176 條第 5 項),不是代位繼承,期限與流程見〈拋棄繼承:期限與流程〉。

拋棄父親的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

代位繼承的是被繼承人(例如祖父)的遺產,和被代位人(父親)自己的遺產是兩件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說明,父親比祖父先過世,子女已經拋棄父親的遺產,仍可依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

反過來說,拋棄父親的遺產時,不會一併拋棄將來祖父的遺產。要不要繼承祖父的遺產,要在祖父過世後另外決定:代位繼承人也是繼承人,可以在知悉自己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第 1174 條)。

子女在父母過世後才死亡:不是代位繼承

第 1140 條只適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 1147 條),子女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才死亡時,他在被繼承人過世那一刻已經是繼承人,取得了自己的那一份(第 1148 條)。這一份成為他自己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繼承,法院裁定中稱為「再轉繼承」。

兩者最大的差別是:代位繼承只有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分,再轉繼承時,他的配偶也是繼承人。

例如被繼承人留下配偶和 2 名子女,遺產 900 萬元。其中 1 名子女有配偶和 2 名子女:

這名子女的家人 他先過世(代位) 他後過世(再轉)
他的配偶 0 100 萬元
他的子女(每人) 150 萬元 100 萬元

兩種情況,被繼承人的配偶和另一名子女都是各 300 萬元。差別只在這名子女的 300 萬元由誰分:代位時由他的 2 名子女平分;再轉繼承時,300 萬元依他自己的家庭計算應繼分,他的配偶和 2 名子女各 1/3。再轉繼承時,這名子女自己的財產和債務也要一起依他的繼承關係處理;能不能只拋棄其中一份,以法院認定為準。

代位繼承人的特留分與債務

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的 1/2(第 1223 條)。上面第一個例子,次子的 2 名子女應繼分各 1/8,特留分各 1/16,遺產 1,200 萬元時是 75 萬元。特留分怎麼算見〈特留分怎麼算:計算基礎與遺贈超過時的扣減〉。

被繼承人的債務,代位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一樣,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相互間原則上按應繼分比例負擔(第 1153 條第 2 項)。

遺產稅:每名代位繼承人各扣 56 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扣除 56 萬元(115 年的金額,未成年者另有加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曾說明,代位繼承時,每名代位繼承人都可以各自適用這個扣除額,不以被代位的子女人數計算。

子女全部拋棄、由孫子女繼承時就不同:依同款但書,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本可以扣的數額為限。同樣是配偶已過世、2 名成年子女、4 名成年孫子女,遺產總額 3,000 萬元:

項目 2 名子女都先過世(代位) 2 名子女都拋棄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224 萬元(4 × 56 萬元) 112 萬元(以 2 人為限)
課稅遺產淨額 1,305 萬元 1,417 萬元
遺產稅 130.5 萬元 141.7 萬元

兩欄都已扣除免稅額 1,333 萬元和喪葬費 138 萬元。拋棄繼承時的扣除額怎麼算,見〈遺產稅扣除額:有哪些、誰能扣、哪些情況扣不到〉。

用試算工具算你家的情況

到應繼分與特留分試算,在完整計算單的「已過世或喪失繼承權的子女」,每一位先過世或喪失繼承權的子女各新增一列,填他有幾位子女,就能看到每個人的應繼分和特留分;填上遺產淨額,也會換算成金額。

拋棄繼承的子女不要填在這裡,也不算進在世子女的人數。工具每一支只算一層代位,也不處理子女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才死亡的再轉繼承。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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