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怎麼算:計算基礎與遺贈超過時的扣減
先講結論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2 或 1/3(依繼承人身分而定,民法第 1223 條),計算基礎是過世時的財產,加上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在生前受贈的財產,再除去債務(第 1224 條、第 1173 條)。例如過世時財產 1,100 萬元、債務 100 萬元,1 名子女生前因結婚受贈 200 萬元,計算基礎是 1,200 萬元,配偶和 2 名子女的特留分各 200 萬元。遺贈讓特留分不足時,可以按不足的數額從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遺贈價額比例扣減(第 1225 條)。
特留分是什麼:遺囑也要保留的最低份額
立遺囑的人可以用遺囑自由分配遺產,但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民法第 1187 條)。特留分是法律保留給繼承人的最低份額,每個人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乘上 1/2 或 1/3(第 1223 條)。
誰是繼承人、每人的應繼分多少、各身分的特留分比例,見遺產繼承順位與每人分多少。本文接著說明特留分的金額怎麼算,以及特留分因遺贈而不足時怎麼扣減。
特留分的計算基礎:財產加上特定贈與,再除去債務
依第 1224 條,特留分由依第 1173 條算定的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拆成三步:
- 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
- 加上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第 1173 條第 1 項)。前兩項合計是應繼財產。
- 除去債務。
得出的金額就是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每個人的特留分金額,是計算基礎乘上他的應繼分,再乘上特留分比例。
哪些生前贈與要加回去
第 1173 條規定要加入應繼財產的贈與,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受贈的人是繼承人。
- 在繼承開始前受贈。
- 贈與的原因是結婚、分居或營業。
- 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沒有表示反對;表示反對的,不加入(第 1173 條第 1 項但書)。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第 1173 條第 3 項),不是過世時的價值。
第 1224 條的計算基礎只提到依第 1173 條算定的應繼財產。不符合上列條件的生前贈與,例如送給非繼承人的財產,或不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是否影響特留分,條文沒有直接規定,個案請洽詢律師。
試算例:子女因結婚受贈 200 萬元
假設被繼承人過世時財產 1,100 萬元、債務 100 萬元;繼承人是配偶和 2 名子女;其中 1 名子女在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受贈 200 萬元(贈與時的價值),被繼承人當時沒有表示反對。
| 項目 | 金額 |
|---|---|
| 過世時的財產 | 1,100 萬元 |
| 加:子女因結婚受贈 | 200 萬元 |
| 應繼財產 | 1,300 萬元 |
| 減:債務 | 100 萬元 |
| 特留分的計算基礎 | 1,200 萬元 |
配偶和 2 名子女的應繼分各 1/3,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2:
| 繼承人 | 占計算基礎 | 特留分金額 |
|---|---|---|
| 配偶 | 1/6 | 200 萬元 |
| 子女(每人) | 1/6 | 200 萬元 |
如果漏掉這 200 萬元的贈與,計算基礎只剩 1,000 萬元,每人的特留分會算成 1,666,666 元(元以下捨去),每人少算 333,334 元。
受贈的子女已經拿到的 200 萬元,分割遺產時要從他的應繼分中扣除(第 1173 條第 2 項)。
特留分因遺贈而不足時:按不足的數額扣減
依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的人,因被繼承人所為的遺贈,使他應得的數額不足時,可以按不足的數額,從遺贈的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各自所得遺贈價額的比例扣減。
計算順序:
- 算出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金額。
- 算出他在遺贈之後實際能得到的數額。
- 特留分金額減去實際能得到的數額,就是不足的數額,可以從遺贈的財產扣減。
-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不足的數額按遺贈價額比例分攤。
試算例:遺贈 1,050 萬元給 2 人
假設計算基礎是 1,200 萬元(沒有債務,也沒有第 1173 條的贈與);繼承人是配偶和 2 名子女;遺囑把 700 萬元遺贈給 A、350 萬元遺贈給 B,其餘財產沒有指定,由繼承人依應繼分分配。
每位繼承人的情況:
| 項目 | 每位繼承人 |
|---|---|
| 特留分(1,200 萬元的 1/6) | 200 萬元 |
| 遺贈後剩下 150 萬元,依應繼分 1/3 | 50 萬元 |
| 不足的數額 | 150 萬元 |
A 和 B 的遺贈價額是 700 萬元比 350 萬元,也就是 2 比 1,每位繼承人不足的 150 萬元按這個比例扣減:
| 受遺贈人 | 每位繼承人扣減 | 3 位合計 |
|---|---|---|
| A(遺贈 700 萬元) | 100 萬元 | 300 萬元 |
| B(遺贈 350 萬元) | 50 萬元 | 150 萬元 |
扣減後,A 得到 400 萬元、B 得到 200 萬元,配偶和 2 名子女各得到 200 萬元(50 萬元加上扣減的 150 萬元),合計 1,200 萬元。
條文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
- 第 1225 條寫的是「遺贈」。遺囑用其他方式使特留分不足時,例如指定某位繼承人分得較多,怎麼處理,條文沒有直接規定。
- 第 1223 條至第 1225 條沒有規定主張扣減的期限。
這些情況要看個案,建議洽詢律師。
115 年修法: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第 1223 條在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依法務部對外說明,預計自 2027 年 2 月 17 日起施行。新法施行前過世的案件,仍適用修正前的條文。
這次只修正第 1223 條,計算基礎(第 1224 條)與扣減(第 1225 條)沒有修正。繼承人是配偶和子女時,修法前後的特留分相同,本文的試算例也相同。兄弟姊妹在修法前後的差別,見遺產繼承順位與每人分多少。
用試算工具算特留分
到應繼分與特留分試算輸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人數,就能看到每個人的應繼分和特留分;填上遺產淨額,也會換算成金額。
工具以你填的遺產淨額計算,沒有加入第 1173 條的生前贈與,也不計算特留分是否不足或扣減金額。有第 1173 條的贈與,或有遺贈時,可以參考本文的兩個試算例自行計算。
資料來源
本站文章以 AI 工具協助撰寫,數字以本站計算工具驗算,並由站方依官方資料查證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