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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怎麼算:計算基礎與遺贈超過時的扣減

更新日期 2026-10-11 · 依 115 年規定

先講結論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2 或 1/3(依繼承人身分而定,民法第 1223 條),計算基礎是過世時的財產,加上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在生前受贈的財產,再除去債務(第 1224 條、第 1173 條)。例如過世時財產 1,100 萬元、債務 100 萬元,1 名子女生前因結婚受贈 200 萬元,計算基礎是 1,200 萬元,配偶和 2 名子女的特留分各 200 萬元。遺贈讓特留分不足時,可以按不足的數額從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遺贈價額比例扣減(第 1225 條)。

用應繼分與特留分試算工具算算看

特留分是什麼:遺囑也要保留的最低份額

立遺囑的人可以用遺囑自由分配遺產,但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民法第 1187 條)。特留分是法律保留給繼承人的最低份額,每個人的特留分是他的應繼分乘上 1/2 或 1/3(第 1223 條)。

誰是繼承人、每人的應繼分多少、各身分的特留分比例,見遺產繼承順位與每人分多少。本文接著說明特留分的金額怎麼算,以及特留分因遺贈而不足時怎麼扣減。

特留分的計算基礎:財產加上特定贈與,再除去債務

依第 1224 條,特留分由依第 1173 條算定的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拆成三步:

  1. 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
  2. 加上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第 1173 條第 1 項)。前兩項合計是應繼財產。
  3. 除去債務。

得出的金額就是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每個人的特留分金額,是計算基礎乘上他的應繼分,再乘上特留分比例。

哪些生前贈與要加回去

第 1173 條規定要加入應繼財產的贈與,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受贈的人是繼承人。
  • 在繼承開始前受贈。
  • 贈與的原因是結婚、分居或營業。
  • 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沒有表示反對;表示反對的,不加入(第 1173 條第 1 項但書)。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第 1173 條第 3 項),不是過世時的價值。

第 1224 條的計算基礎只提到依第 1173 條算定的應繼財產。不符合上列條件的生前贈與,例如送給非繼承人的財產,或不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是否影響特留分,條文沒有直接規定,個案請洽詢律師。

試算例:子女因結婚受贈 200 萬元

假設被繼承人過世時財產 1,100 萬元、債務 100 萬元;繼承人是配偶和 2 名子女;其中 1 名子女在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受贈 200 萬元(贈與時的價值),被繼承人當時沒有表示反對。

項目 金額
過世時的財產 1,100 萬元
加:子女因結婚受贈 200 萬元
應繼財產 1,300 萬元
減:債務 100 萬元
特留分的計算基礎 1,200 萬元

配偶和 2 名子女的應繼分各 1/3,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2:

繼承人 占計算基礎 特留分金額
配偶 1/6 200 萬元
子女(每人) 1/6 200 萬元

如果漏掉這 200 萬元的贈與,計算基礎只剩 1,000 萬元,每人的特留分會算成 1,666,666 元(元以下捨去),每人少算 333,334 元。

受贈的子女已經拿到的 200 萬元,分割遺產時要從他的應繼分中扣除(第 1173 條第 2 項)。

特留分因遺贈而不足時:按不足的數額扣減

依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的人,因被繼承人所為的遺贈,使他應得的數額不足時,可以按不足的數額,從遺贈的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各自所得遺贈價額的比例扣減。

計算順序:

  1. 算出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金額。
  2. 算出他在遺贈之後實際能得到的數額。
  3. 特留分金額減去實際能得到的數額,就是不足的數額,可以從遺贈的財產扣減。
  4.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不足的數額按遺贈價額比例分攤。

試算例:遺贈 1,050 萬元給 2 人

假設計算基礎是 1,200 萬元(沒有債務,也沒有第 1173 條的贈與);繼承人是配偶和 2 名子女;遺囑把 700 萬元遺贈給 A、350 萬元遺贈給 B,其餘財產沒有指定,由繼承人依應繼分分配。

每位繼承人的情況:

項目 每位繼承人
特留分(1,200 萬元的 1/6) 200 萬元
遺贈後剩下 150 萬元,依應繼分 1/3 50 萬元
不足的數額 150 萬元

A 和 B 的遺贈價額是 700 萬元比 350 萬元,也就是 2 比 1,每位繼承人不足的 150 萬元按這個比例扣減:

受遺贈人 每位繼承人扣減 3 位合計
A(遺贈 700 萬元) 100 萬元 300 萬元
B(遺贈 350 萬元) 50 萬元 150 萬元

扣減後,A 得到 400 萬元、B 得到 200 萬元,配偶和 2 名子女各得到 200 萬元(50 萬元加上扣減的 150 萬元),合計 1,200 萬元。

條文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

  • 第 1225 條寫的是「遺贈」。遺囑用其他方式使特留分不足時,例如指定某位繼承人分得較多,怎麼處理,條文沒有直接規定。
  • 第 1223 條至第 1225 條沒有規定主張扣減的期限。

這些情況要看個案,建議洽詢律師。

115 年修法: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第 1223 條在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依法務部對外說明,預計自 2027 年 2 月 17 日起施行。新法施行前過世的案件,仍適用修正前的條文。

這次只修正第 1223 條,計算基礎(第 1224 條)與扣減(第 1225 條)沒有修正。繼承人是配偶和子女時,修法前後的特留分相同,本文的試算例也相同。兄弟姊妹在修法前後的差別,見遺產繼承順位與每人分多少。

用試算工具算特留分

到應繼分與特留分試算輸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人數,就能看到每個人的應繼分和特留分;填上遺產淨額,也會換算成金額。

工具以你填的遺產淨額計算,沒有加入第 1173 條的生前贈與,也不計算特留分是否不足或扣減金額。有第 1173 條的贈與,或有遺贈時,可以參考本文的兩個試算例自行計算。

資料來源

用應繼分與特留分試算工具算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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