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免稅額: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怎麼用
先講結論
115 年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依第 12 條之 1 調整後的公告金額)。同一年內不論送幾次、送給幾個人,同一位贈與人合計只能減除一次:父親在 115 年先後送 2 名子女各 200 萬元,合計 400 萬元,超過的 156 萬元要繳贈與稅 15.6 萬元;改由父母各送一名子女 200 萬元,都在各自的免稅額內,不用繳稅。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子女婚嫁時,父母各可另外贈與 100 萬元以內的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
免稅額 244 萬元是「每位贈與人、每年」一次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條文寫的是 220 萬元;依第 12 條之 1,免稅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由財政部每年公告次年適用的金額。115 年(2026 年)的公告金額是 244 萬元,114 年也是 244 萬元。
這 244 萬元跟著贈與人算,不是跟著受贈人算:
-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第 7 條);受贈人只有在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還沒核課等情形,才成為納稅義務人。
-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的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和免稅額後計算(第 19 條)。
所以同一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送幾次、送給幾個人,合計只能減除一次 244 萬元;不是每位受贈人各有一份 244 萬元。
一年送好幾次:合併計算
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一年內有 2 次以上贈與時,要合併計算贈與額,算出稅額後減除已繳的贈與稅,才是這一次的贈與稅。第 25 條也規定,同一年內有 2 次以上應申報納稅的贈與,辦理後一次申報時,要把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例如父親在 115 年 3 月送子女甲 200 萬元,9 月送子女乙 200 萬元:
| 項目 | 3 月送甲 | 9 月送乙 |
|---|---|---|
| 本次贈與 | 200 萬元 | 200 萬元 |
| 今年累計 | 200 萬元 | 400 萬元 |
| 減免稅額後 | 0 | 156 萬元 |
| 本次贈與稅 | 0 | 15.6 萬元 |
3 月那次在免稅額內;9 月那次累計 400 萬元,超過免稅額 156 萬元,按 10% 計算,贈與稅 15.6 萬元。115 年課稅贈與淨額在 2,811 萬元以下的部分,稅率是 10%(第 19 條,依第 12 條之 1 調整後的公告級距)。
父母各有一份:夫妻各自是贈與人
免稅額跟著贈與人算,父親和母親各自是贈與人,各有 244 萬元。上面的例子如果改成父親送甲 200 萬元、母親送乙 200 萬元,兩人都在自己的免稅額內,都不用繳贈與稅。
同樣的道理,想在 115 年給子女 488 萬元時:
| 贈與方式 | 贈與稅 |
|---|---|
| 父親一人送 488 萬元 | 24.4 萬元 |
| 父母各送 244 萬元 | 0 |
父親一人送時,超過免稅額 244 萬元,按 10% 計算,贈與稅 24.4 萬元;父母各送 244 萬元,都剛好用完各自的免稅額。
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夫妻之間的贈與不論金額多少,都不用繳贈與稅,也不會用掉 244 萬元的免稅額。
子女結婚:父母各可另外送 100 萬元
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不計入贈與總額。
- 這 100 萬元在免稅額之外另計,父母各自適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
- 第 12 條之 1 的調整項目不包括這 100 萬元,所以金額不隨物價調整。
- 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要列入贈與總額計算。
- 申報時要附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婚嫁時」怎麼認定,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例如子女在 115 年結婚,父親在婚嫁時送 344 萬元:100 萬元不計入,其餘 244 萬元剛好是免稅額,不用繳贈與稅。母親也同樣送 344 萬元時,父母合計送 688 萬元,都不用繳贈與稅。如果父親送的是 400 萬元,扣掉不計入的 100 萬元後是 300 萬元,超過免稅額 56 萬元,贈與稅 5.6 萬元。
其他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第 20 條第 1 項其他各款:
-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第 1 款)。
-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第 2 款)。
-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第 3 款)。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第 4 款)。
-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的,不計入土地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受贈人 5 年內沒有繼續作農業使用等情形,要追繳應納稅賦(第 5 款)。
這些也算贈與,會用到免稅額
第 4 條所稱贈與,是財產所有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的行為。另外,第 5 條規定下列情形「以贈與論」,也要課贈與稅,例如:
-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以免除或承擔的債務計算(第 1 款)。
- 用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資金計算;購置的是不動產時,以不動產計算(第 3 款)。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不在此限(第 6 款)。
贈與的是土地或房屋時,價值依第 10 條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超過免稅額:30 日內申報
第 24 條第 1 項:除了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贈與以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要在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上面父親先後送甲、乙的例子,申報期限從 9 月那次贈與發生後起算 30 日。
要注意,不用繳稅不等於不用申報。第 24 條的門檻寫的是贈與的「財產總值」;第 21 條另規定,贈與附有負擔的,受贈人負擔的部分可以從贈與額中扣除。例如送子女價值 300 萬元的財產,由子女承接其中 100 萬元的貸款,扣除負擔後的贈與淨額是 200 萬元,沒有超過免稅額,不用繳贈與稅;但依第 24 條的文字,財產總值 300 萬元已超過免稅額,仍要申報。
受贈人負擔的部分,要具有財產價值、已經履行或能確保履行才能扣除;負擔內容是向贈與人以外的人給付,可認為是間接贈與的,不能扣除(施行細則第 18 條)。
免稅額內的贈與,過世前 2 年內仍會併入遺產
用免稅額送出的財產,不代表和遺產稅無關。依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在被繼承人過世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對遺產稅的影響,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差別:誰繳、何時申報、怎麼算。
用試算工具算你的情況
到贈與稅試算輸入贈與日期、本次贈與的財產價值、受贈人是配偶或婚嫁的子女、受贈人負擔,以及今年稍早的贈與淨額,就能看到本次贈與稅和今年剩餘的免稅額。試算工具一次算一位贈與人,父母各自贈與時要分別試算;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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