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之間怎麼算、期限是什麼
先講結論
夫妻沒有約定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離婚或一方過世等原因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的婚後財產各自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和慰撫金不算(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例如一方剩餘 900 萬元、另一方剩餘 400 萬元,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 250 萬元。請求權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也消滅(第 5 項)。配偶過世時,在世配偶請求的金額可以申報從遺產總額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什麼時候可以請求
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第 1005 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發生的權利(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
依法務部的函釋說明,法定財產制關係在下列情形消滅: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
怎麼算:婚後財產減掉不算的財產和債務,差額除以 2
依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每一方分別計算:
- 現存的婚後財產。
- 減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這些不列入分配。
- 減掉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得出的是這一方的剩餘財產。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也就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財產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因判決離婚的,以起訴時為準(第 1030 條之 4 第 1 項)。
哪些是婚後財產
第 1017 條:
- 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 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的,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推定為夫妻共有。
- 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例如利息、租金,視為婚後財產。
- 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的,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配偶過世時,在世配偶以受益人身分領到的人壽保險金,法務部函引用的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不列入在世配偶的婚後財產;實際仍以法院或國稅局認定為準。
試算例:離婚時,一方有繼承來的財產
假設夫妻在 115 年 3 月 15 日兩願離婚,兩人在離婚當時的財產和債務如下:
| 項目 | 甲 | 乙 |
|---|---|---|
| 婚後財產 | 1,500 萬元 | 500 萬元 |
| 減:繼承取得 | 300 萬元 | 0 |
| 減:婚後債務 | 300 萬元 | 100 萬元 |
| 剩餘財產 | 900 萬元 | 400 萬元 |
差額 500 萬元,平均分配,乙可以向甲請求 250 萬元。
如果甲繼承的 300 萬元沒有排除,甲的剩餘財產會算成 1,200 萬元,差額 800 萬元,請求額變成 400 萬元,多算 150 萬元。
消滅前處分財產、用不同財產還債
- 夫或妻為了減少他方的分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的,該財產要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追加計算的財產,價值以處分時為準(第 1030 條之 4 第 2 項)。
- 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用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除已補償者外,要分別納入現存的婚後財產或婚後債務計算;用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撫金清償婚後債務的,也一樣(第 1030 條之 2)。
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
平均分配是原則。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使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法院會綜合衡酌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第 3 項)。
期限:2 年與 5 年
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兩個期限,哪一個先到,請求權就消滅:
- 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
-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
5 年的期限依民法第 120 條、第 121 條計算,始日不算入。上面 115 年 3 月 15 日離婚的例子,從 3 月 16 日起算,約到 2031 年 3 月 15 日屆滿。判決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在什麼時候消滅,這裡不推算,請以法院認定為準。
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不在此限(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
配偶過世時:在世配偶請求,遺產稅可以扣除
配偶過世時,在世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 在世配偶主張請求權時,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第 1 項)。
-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計算這筆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第 2 項)。
- 納稅義務人要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把依民法計算的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付給在世配偶;沒有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會在期間屆滿的次日起 5 年內追繳應納稅賦。給付時不能用上述併入遺產的受贈財產(第 3 項)。
第 17 條之 1 第 2、3 項是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修正前,財政部依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訂定處理原則,判決公告日(113 年 10 月 28 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以及之後發生的繼承案件,以相同方式計算。
試算例: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 400 萬元
假設甲在 115 年 9 月 20 日過世,過世時婚後財產 3,000 萬元,沒有債務、沒有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甲在過世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乙 400 萬元,這筆在遺產稅上併入遺產總額。甲過世時,乙的婚後財產 1,400 萬元,其中 400 萬元就是甲贈與的部分,屬無償取得,不列入;乙沒有債務。
| 項目 | 依民法 | 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
|---|---|---|
| 甲的剩餘財產 | 3,000 萬元 | 3,400 萬元 |
| 乙的剩餘財產 | 1,000 萬元 | 1,000 萬元 |
| 差額的一半 | 1,000 萬元 | 1,200 萬元 |
計算遺產稅扣除額時,甲贈與乙的 400 萬元視為甲現存的財產,所以扣除額是 1,200 萬元;繼承人實際要給付給乙的,是依民法計算的 1,000 萬元,而且不能用那 400 萬元給付。
遺產稅其他扣除額,見遺產稅扣除額:有哪些、誰能扣、哪些情況扣不到;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的規定,見遺產多少才要繳遺產稅?免稅門檻與 2,000 萬元試算。
91 年以前結婚的夫妻
91 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結婚時的原有財產與特有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原有財產,視為婚後財產(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之 2)。
74 年 6 月 4 日以前結婚、持續適用聯合財產制,配偶在 74 年 6 月 5 日以後過世的,依司法院釋字第 620 號解釋,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區分取得於 74 年 6 月 4 日之前或之後,都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
條文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
- 一方的債務大於財產時: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寫的是「如有剩餘」,試算工具在這種情形以 0 計算;個案以法院認定為準。
- 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在扣除額上怎麼處理,請洽國稅局。
- 在世配偶依民法沒有可請求的差額,但有死亡前 2 年內受贈的財產時,能否列報扣除額,請洽國稅局。
- 已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能否再主張扣除,請洽國稅局。
用試算工具算你家的情況
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試算選擇兩願離婚、判決離婚或配偶過世,輸入雙方的婚後財產、其中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和慰撫金、婚後債務,就能看到誰可以請求、請求多少;兩願離婚或配偶過世時填上消滅日期,也會顯示 5 年的屆滿日。配偶過世時,再填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會另外算出遺產稅扣除額。試算工具一律以平均分配計算,不處理法院調整或免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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